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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检验科主任送钱送酒,医械健康一代理商被重罚!

发布者:IVD资讯

发布时间: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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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VD资讯整理自浙江政务服务网

主要违法事实:

2011年至2023年,杭州杏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分四次向时任富阳某医院检验科主任的王某支付钱款80万元以及超市卡、白酒等物品,为杭州杏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取得便利。

在2012年,富阳某医院开始采购血凝仪,王某通过将相关参数设定成偏向当事人提供的血凝仪,使得当事人中标。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拓展了富阳某医院的业务。

2012年至2023年期间,杭州杏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富阳某医院签订设备采购合同4份。

其中2012年为免费向富阳某医院提供设备2套并约定富阳某医院需向当事人采购相关耗材试剂,当事人采购价为共计40.6万元;

2020年与富阳某医院签订合同,销售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台,售价为16.5万元,当事人采购价为50万元;

2021年与富阳某医院签订合同,销售全自动凝血分析仪一台,售价为12万元,当事人采购价为50万元;2021年与富阳某医院签订合同,销售全自动凝血分析仪(一台,售价为6.9万元,当事人采购价为27万元。

2012年至2014年合同期间,富阳某医院共向当事人采购试剂耗材1943544.8元,税率为17%,共计缴纳税款为330402.616元。当事人采购费用为1500250元,当事人2套设备采购费用为406000元,经计算当事人此合同违法所得为:1943544.8-1500250-330402.616-406000=-293107.816元。经协查富阳某医院确认,2012年签订合同以后,该院后续耗材试剂均通过试剂竞争性谈判,并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进行单独采购;2020年后改为在省药械平台线上采购,经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同意采购。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为开拓富阳某医院的业务,以向王某支付钱款以及赠送财物的方式,利用王某在设备采购方面的影响力,谋取竞争优势,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之规定。构成了采用财物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违法行为。

为了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杭州杏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用财物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査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杭州杏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款16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杭州杏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专门经营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和二、三类医疗器械的公司。公司主要代理日本SYSMEX(希森美康)生产的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及其专用的Siemens Healthcare Diagnostics Products GmbH(西门子医疗诊断产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试剂、全自动尿有形成份分析仪及配套试剂、全自动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及配套试剂、全自动血液分析流水线及配套试剂,格雷那公司生产的非可替真空采血系列产品,瑞典Phadia生产的全自动体外过敏原检测系统及配套产品,肺癌早期筛查试剂等等。公司现已在浙江省跟江苏省内与多家医院有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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